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琼(王立志之女)
上诉请求: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 1090号民事判决; 二,支持上诉人李永茂在原审起诉的全部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南北为邻。上诉人位于北边,有坐北 向南的楼房一栋。被上诉人位于南边,有坐北向南一层平 房。两家墙外皮之间有129厘米的空地(注:该空地使用权一 直为属上诉人,因土地部门的原因而未办理新土地证,目前 土地部门已受理我方的申请)。2008年10月8日,被上诉人开 始拆旧房建新房时,两家发生纠纷,在社区组织的调解会 上,被上诉人坚持要紧贴上诉人房屋建造二层楼房。上诉人 认为被上诉人的要求超出了市规划局“原面积翻建一层 的”的批准手续。在被上诉人开始处理地基,无任何地面建 筑的状态下,上诉人于2008年10月20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 了诉讼,并于2008年11月3日,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 法院制止被上诉人的建房行为。2008年11月13日,碑林区人民 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施工行为, 裁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2008年12月1日,碑林区人民法院 又发布了停工公告。但被上诉人仍未停止其施工行为。在这 一过程中,上诉人不断的向法院报告反映对方的施工进程, 呼吁法院实施强制措施,阻止施工,人民法院不停的下发裁 定、公告等纸质文章。被上诉人加紧着施工进度。在这样一 个怪圈中,被上诉人的房屋由上诉人先予执行申请之初的处 理地基阶段发展壮大到了二层已经建好。然后,碑林区人民 法院终于大功告成,于2008年12月4日进行了判决,判决书认 定被上诉人房屋主体已基本建完,二层房屋立柱已建成,认 为上诉人要求“已建成”的房屋返回原址属于土地使用权争
议,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加盖二层的 合法性问题应由规划部门处理。裁定被上诉人建二层房屋的 北墙应距上诉人房屋南墙64.5厘米。请问,上诉人起诉时,被 上诉人还未在地表建房,法院也下有裁定书和公告,纸上勒 令被上诉人停工。现在被上诉人将房建好,法院又一纸裁 决,推给了行政部门。法院在保护什么人的利益。上诉人起 诉时,就明确提出了被上诉人违反了规划部门“原面积翻建 一层,不得加层”的审批手续,因而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利,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竟然就被上诉人建二层的行为 是否合法还无法甄别,推给规划部门。法院既然对上诉人建 二层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无能力判断,却又有何权利判决被上 诉人建二层时应当距上诉人房屋64.5厘米。那么,被上诉人能 否建房,在什么距离、空间、位置上建二层应当由规划部门 审批还是人民法院审批。
假使上诉人当初不走进法院,而是上诉人自己行使自己 的私权利,阻挡被上诉人建房,其还可能被上诉人楼房建不 起来。恰恰相反,上诉人选择了诉讼,希望法院行使其权 力,阻止被上诉人的违法建房行为,而结果是被上诉人一帆 风顺的建好了自己的房屋。
上诉人夫妇已年近八十,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血压高, 上诉人的心脏装有7个支架,碑林法院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被 上诉人的违法成为事实,使得现在的房子变得昏暗阴冷,上 诉人的身心受到了更为严重的侵害,上诉人现在已无比愤 怒。
上诉人唯一的希望是法院有所作为,如法院也让其失 望,上诉人将采取更为强烈的手段,向各级司法部门、政府 机构、检查机关、新闻媒体层层上访,直至中央。
上诉人:李永茂 20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