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的说明

情况说明

致碑林区土地局领导 :

我叫李永茂 住西安碑林区三学街咸宁学6号,

1 我家位于咸宁学6号的房产是1955年购买原业主寇文鼎的整体房产。西安房地一分局 37年至
53年的地籍图标明,段别地号 西2167 号 我的房产土地面积是0.396亩,南北长度21.3
米。李家南墙与王家北墙相距2.1米。
2 我家的南邻王立志1984购买了旧业主辛子安的房产,此房产在37-53年地籍图上的面积是
0.252亩。
3 李家的北边邻居是毛家,毛家南北尺寸是8.2米,李家与毛家的界址清楚,有地籍图和
1984年 碑林法院的判决书为证。
4 李家南房的南墙距王家北房的北墙2.1米的土地按地籍图是属于李家0.396亩的面积内。

5 作为土地不动产的特征是不可移动性,我家周围几百年未发生剧烈的土地自然灾变。所以李
家和王家原有的土地尺寸未发生变化。所有的变化就是各自产权业主权属的变化。
6 李家和王家的房地产权管理部门原来是西安市房地一分局。后来房地分家,李家和王家的土
地由现在的碑林区土地局管理。虽然土地的管理机构发生变化,但是土地的整体面积尺寸并
未发生变化。
7 1986年王家重新建房,新房向北侵占了81公分土地。2000年碑林法院测量李家南墙与
王家北墙相距129公分。
8 2008年10月至现在,王家新建房屋,再一次在无任何土地和建房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侵
占了1986年以后还存在的129公分空地。
9 所以上述,我请求碑林区土地局领导责令王家退还非法占用的129公分范围内的土地。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家南墙至被申请人家北墙之间间隔的129公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
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 李永茂 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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