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Uncategorized’ Category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91026

星期六, 04月 3rd, 2010

民事上诉书-致西安中级法院(文字版)

星期六, 04月 3rd, 2010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琼(王立志之女)
上诉请求: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 1090号民事判决;     二,支持上诉人李永茂在原审起诉的全部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南北为邻。上诉人位于北边,有坐北 向南的楼房一栋。被上诉人位于南边,有坐北向南一层平 房。两家墙外皮之间有129厘米的空地(注:该空地使用权一 直为属上诉人,因土地部门的原因而未办理新土地证,目前 土地部门已受理我方的申请)。2008年10月8日,被上诉人开 始拆旧房建新房时,两家发生纠纷,在社区组织的调解会 上,被上诉人坚持要紧贴上诉人房屋建造二层楼房。上诉人 认为被上诉人的要求超出了市规划局“原面积翻建一层 的”的批准手续。在被上诉人开始处理地基,无任何地面建 筑的状态下,上诉人于2008年10月20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 了诉讼,并于2008年11月3日,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 法院制止被上诉人的建房行为。2008年11月13日,碑林区人民 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施工行为, 裁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2008年12月1日,碑林区人民法院 又发布了停工公告。但被上诉人仍未停止其施工行为。在这 一过程中,上诉人不断的向法院报告反映对方的施工进程, 呼吁法院实施强制措施,阻止施工,人民法院不停的下发裁 定、公告等纸质文章。被上诉人加紧着施工进度。在这样一 个怪圈中,被上诉人的房屋由上诉人先予执行申请之初的处 理地基阶段发展壮大到了二层已经建好。然后,碑林区人民 法院终于大功告成,于2008年12月4日进行了判决,判决书认 定被上诉人房屋主体已基本建完,二层房屋立柱已建成,认 为上诉人要求“已建成”的房屋返回原址属于土地使用权争
议,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加盖二层的 合法性问题应由规划部门处理。裁定被上诉人建二层房屋的 北墙应距上诉人房屋南墙64.5厘米。请问,上诉人起诉时,被 上诉人还未在地表建房,法院也下有裁定书和公告,纸上勒 令被上诉人停工。现在被上诉人将房建好,法院又一纸裁 决,推给了行政部门。法院在保护什么人的利益。上诉人起 诉时,就明确提出了被上诉人违反了规划部门“原面积翻建 一层,不得加层”的审批手续,因而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利,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竟然就被上诉人建二层的行为 是否合法还无法甄别,推给规划部门。法院既然对上诉人建 二层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无能力判断,却又有何权利判决被上 诉人建二层时应当距上诉人房屋64.5厘米。那么,被上诉人能 否建房,在什么距离、空间、位置上建二层应当由规划部门 审批还是人民法院审批。
假使上诉人当初不走进法院,而是上诉人自己行使自己 的私权利,阻挡被上诉人建房,其还可能被上诉人楼房建不 起来。恰恰相反,上诉人选择了诉讼,希望法院行使其权 力,阻止被上诉人的违法建房行为,而结果是被上诉人一帆 风顺的建好了自己的房屋。
上诉人夫妇已年近八十,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血压高, 上诉人的心脏装有7个支架,碑林法院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被 上诉人的违法成为事实,使得现在的房子变得昏暗阴冷,上 诉人的身心受到了更为严重的侵害,上诉人现在已无比愤 怒。
上诉人唯一的希望是法院有所作为,如法院也让其失 望,上诉人将采取更为强烈的手段,向各级司法部门、政府 机构、检查机关、新闻媒体层层上访,直至中央。
上诉人:李永茂 2008年12月19日

民事上诉状-致西安中级法院

星期六, 04月 3rd, 2010

星期六, 04月 3rd, 2010

民事上诉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茂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志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琼(王立志之女)
上诉请求: �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 1090号民事判决; �    二,支持上诉人李永茂在原审起诉的全部请求; �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    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南北为邻。上诉人位于北边,有坐北 向南的楼房一栋。被上诉人位于南边,有坐北向南一层平 房。两家墙外皮之间有129厘米的空地(注:该空地使用权一 直为属上诉人,因土地部门的原因而未办理新土地证,目前 土地部门已受理我方的申请)。2008年10月8日,被上诉人开 始拆旧房建新房时,两家发生纠纷,在社区组织的调解会 上,被上诉人坚持要紧贴上诉人房屋建造二层楼房。上诉人 认为被上诉人的要求超出了市规划局“原面积翻建一层 的”的批准手续。在被上诉人开始处理地基,无任何地面建 筑的状态下,上诉人于2008年10月20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 了诉讼,并于2008年11月3日,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 法院制止被上诉人的建房行为。2008年11月13日,碑林区人民 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施工行为, 裁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2008年12月1日,碑林区人民法院 又发布了停工公告。但被上诉人仍未停止其施工行为。在这 一过程中,上诉人不断的向法院报告反映对方的施工进程, 呼吁法院实施强制措施,阻止施工,人民法院不停的下发裁 定、公告等纸质文章。被上诉人加紧着施工进度。在这样一 个怪圈中,被上诉人的房屋由上诉人先予执行申请之初的处 理地基阶段发展壮大到了二层已经建好。然后,碑林区人民 法院终于大功告成,于2008年12月4日进行了判决,判决书认 定被上诉人房屋主体已基本建完,二层房屋立柱已建成,认 为上诉人要求“已建成”的房屋返回原址属于土地使用权争
议,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加盖二层的 合法性问题应由规划部门处理。裁定被上诉人建二层房屋的 北墙应距上诉人房屋南墙64.5厘米。请问,上诉人起诉时,被 上诉人还未在地表建房,法院也下有裁定书和公告,纸上勒 令被上诉人停工。现在被上诉人将房建好,法院又一纸裁 决,推给了行政部门。法院在保护什么人的利益。上诉人起 诉时,就明确提出了被上诉人违反了规划部门“原面积翻建 一层,不得加层”的审批手续,因而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利,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竟然就被上诉人建二层的行为 是否合法还无法甄别,推给规划部门。法院既然对上诉人建 二层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无能力判断,却又有何权利判决被上 诉人建二层时应当距上诉人房屋64.5厘米。那么,被上诉人能 否建房,在什么距离、空间、位置上建二层应当由规划部门 审批还是人民法院审批。
�    假使上诉人当初不走进法院,而是上诉人自己行使自己 的私权利,阻挡被上诉人建房,其还可能被上诉人楼房建不 起来。恰恰相反,上诉人选择了诉讼,希望法院行使其权 力,阻止被上诉人的违法建房行为,而结果是被上诉人一帆 风顺的建好了自己的房屋。
�    上诉人夫妇已年近八十,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血压高, 上诉人的心脏装有7个支架,碑林法院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被 上诉人的违法成为事实,使得现在的房子变得昏暗阴冷,上 诉人的身心受到了更为严重的侵害,上诉人现在已无比愤 怒。
�    上诉人唯一的希望是法院有所作为,如法院也让其失 望,上诉人将采取更为强烈的手段,向各级司法部门、政府 机构、检查机关、新闻媒体层层上访,直至中央。
上诉人:李永茂 2008年12月19日

致西安市中级法院院长康宝奇

星期日, 09月 13th, 2009

致西安市中级法院院长康宝奇:

我叫李永茂今年78岁,家住西安市碑林区三学街咸宁学6号。我家南邻王立志,他家原有一层北房,距我家房屋南墙皮有2.1米。根据西安市房地局的地籍档案53年的记载,该2.1米空地属于我家所有。该2.1米空地上一直没有建筑物,因此能保证我家房屋南向的通风,日照和维修。
2008 年 10 月,王立志家准备建房,要向北(我家方向)扩建,并加盖二房。但西安市规划局碑林分局只批准王家原基翻建,不准加盖二层。我在街办调解时,要求王家按照规划局的要求建房,但王家一意孤行。考虑自己年事以高,防止矛盾激化,遂在王家开挖地基时,于2008年10月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阻止王家扩建加层,并不得防碍我家的通风采光(我家房屋几十年一直是二层楼房,南面有窗户三个)。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起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碑林区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做出先予执行裁定书,但王立志无视法院的裁决,加紧建房,为此我多次向碑林区法院办案法官反映,结果2008年12月王家二层建成后,收到了碑林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1090号的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定王立志加建二层房屋是否合法,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扩建侵占土地属土地部门处理。之后我多次去城建部门和土地部门上访。王立志的审批手续只属原基翻建,不准加盖二层,我向法院起诉时王家并未建房,在法院受理诉讼期间王家将房屋扩建加盖完工。法院裁决书明确判定了王家的二层与我家房屋南墙的距离,等于法院认可了王家建房的行为。
现王家新建房屋紧贴我家南墙 ,使我家房屋南面三个窗户全部堵实,不见天日。对我的情况,法院的个别法官说,你为什么不躺在王家建房的地方,那样的话王家的房就建不起来,法官受理的官司都是建房方告阻碍方,还没有过阻碍方告建房方的。我活了 近八十 年,信奉的是认认真真的做事,老老实实的做人。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才会向法院起诉,诉求保护的,没想到会是这种结果。我现在心脏装有七个支架,患有老年常见的多种疾病,再加上发生了这种令人发指的事情,过分的愤怒刺激使我又患了老年抑郁症,已被多次送到医院治疗。现在实在是迫于无奈,故向贵局写信反映,希望能够在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这起案件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公正的判决和执行。

2009年9月10日

关于土地的说明

星期六, 08月 29th, 2009

情况说明

致碑林区土地局领导 :

我叫李永茂 住西安碑林区三学街咸宁学6号,

1 我家位于咸宁学6号的房产是1955年购买原业主寇文鼎的整体房产。西安房地一分局 37年至
53年的地籍图标明,段别地号 西2167 号 我的房产土地面积是0.396亩,南北长度21.3
米。李家南墙与王家北墙相距2.1米。
2 我家的南邻王立志1984购买了旧业主辛子安的房产,此房产在37-53年地籍图上的面积是
0.252亩。
3 李家的北边邻居是毛家,毛家南北尺寸是8.2米,李家与毛家的界址清楚,有地籍图和
1984年 碑林法院的判决书为证。
4 李家南房的南墙距王家北房的北墙2.1米的土地按地籍图是属于李家0.396亩的面积内。

5 作为土地不动产的特征是不可移动性,我家周围几百年未发生剧烈的土地自然灾变。所以李
家和王家原有的土地尺寸未发生变化。所有的变化就是各自产权业主权属的变化。
6 李家和王家的房地产权管理部门原来是西安市房地一分局。后来房地分家,李家和王家的土
地由现在的碑林区土地局管理。虽然土地的管理机构发生变化,但是土地的整体面积尺寸并
未发生变化。
7 1986年王家重新建房,新房向北侵占了81公分土地。2000年碑林法院测量李家南墙与
王家北墙相距129公分。
8 2008年10月至现在,王家新建房屋,再一次在无任何土地和建房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侵
占了1986年以后还存在的129公分空地。
9 所以上述,我请求碑林区土地局领导责令王家退还非法占用的129公分范围内的土地。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家南墙至被申请人家北墙之间间隔的129公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
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 李永茂 2008年12月10日

李家与王家东南角房屋原状3D图示

星期五, 08月 28th, 2009

01

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11.13

星期五, 08月 28th, 2009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星期五, 08月 28th, 2009

李永茂之父李深山买房登记证

星期五, 08月 28th, 2009

土地房屋标示、所有权登记